成就PPP“完美婚姻”社会资本应三思(35期)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刘亚利 2016-04-05 14:40:13

成就PPP“完美婚姻”社会资本应三思(35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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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PPP如何成为“完美婚姻”,社会各界高度关注。社会资本对这桩婚姻充满了期待,但又不免担心:契约精神是否真正能落地生根?如何在风险发生时保障自身权益?所以,不少社会资本对PPP这桩“婚姻”喜忧参半,观望徘徊。  

成就PPP“完美婚姻”,既需要政府的契约精神和管控能力,又需要社会资本的理性和量力而行。事实上,政府携手社会资本演绎了不少“完美婚姻”,堪称典范。例如,安徽池州市污水处理设施厂网一体PPP项目、哈尔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PPP项目、北京市地铁四号线PPP项目等。  

这些PPP项目何以成为“完美婚姻”?探究其中原因,我们发现,这些项目在运作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特点,那就是“夫妻双方”都能够充分认识到在婚姻关系中各自的角色和职责,政府履行着对PPP指导、监管和服务的责任,社会资本充当着投资和运营的角色,二者始终保持着平等的合作关系。没有以强欺弱,没有短期行为。  

PPP“婚姻”不是“短平快”的传统招投标行为,而是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,这也就对社会资本提出了较高的要求:既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技术实力,又要具备优秀的建设、运营、管理的能力,还必须有项目业绩和成功案例。另外,不同行业对社会资本的侧重点也不同,譬如,污水处理重点在运营,地下管廊要求管理能力,地铁项目则考验综合能力。  

我们认为,进入婚姻殿堂之前,社会资本应三思而后行。  

一思,是不是深刻了解PPP的内涵? PPP模式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,不能按原来的BT模式来操作,也不能用合同诱惑其他建筑商融资以及将项目分包等。  

二思,是否真正理解政府的财政政策、货币政策或金融政策的作用?不能过度依赖政府的优惠政策,或为了优惠政策和政府体制性补贴而去做PPP项目。  

三思,是否会出现先低价中标后“绑架”政府变相提价的现象?社会资本不应为了抢单低价中标,再以达不到预期投资收益为由,通过文件漏洞迫使政府提价,或凭借个人关系进行不正当交易,致使项目无法良性运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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